2014年3月29日,歐盟委員會公布了LVD和EMC指令等八項CE標志指令的改寫版。這些指令編有新的法規編號,并與歐盟之前頒布的關于CE標志規則與責任(包含市場監管和合格評定)的第768/2008/EU號決定相一致。這是其中三個變更法規編號的指令:
EMC指令:編號由2004/108/EC變為2014/30/EU;
低電壓指令(LVD):編號由2006/95/EC變為2014/35/EU;
ATEX指令:編號由94/9/EC變為2014/34/EU。
這八項新指令將于2014年4月19日生效,成員國要在2016年4月20日前據此修訂其國內法律,而舊指令將隨之廢除。
現在,制造商可以在新指令生效的4月19日后開始在CE符合性/合格聲明(DoC)中引用新指令編號。2016年4月20日之前,屬于這些指令范疇并且第一次投放市場的產品將要求使用新指令編號。
這些指令的改寫版與歐盟委員會的新立法框架(NLF)相一致。2008年通過的歐盟新立法框架(NLF),其主要目的在于:
要求供應鏈中的可追溯性;
改進市場監管規則;
通過對合格評定機構和檢測實驗室施加更為嚴格的要求,來提升合格評定的質量;
對“CE標志”的使用進行更為嚴格的控制,以提高CE標志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