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12月23日通過《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在該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研制、生產、進口、銷售、維修和改裝無線電發射設備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該條例規定:設置、使用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等設備,不需申領無線電臺執照。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頒發無線電臺執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設備時,不得對航空導航、高速鐵路、救災和搶險救援等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禁止利用無線電設備接收和傳播違法信息。
條例還明確: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的,由天津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停止有關設備使用,情節嚴重的,沒收設備,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擅自使用無線電臺呼號、頻率,以及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無線電臺執照等行為,也將面臨一千至兩萬元不等的罰款。